臺北市中山區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A單位) TEL: (02)7705-9964
服務對象
居住於臺北市中山區長照服務請領資格為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含)以上,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65歲以上老人
2.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者
3. 55-64歲原住民
4. 50歲以上失智症者
服務簡介
由個案管理員(師)到宅訪視評估長照服務需要者之需求,並協助媒合長照相關服務、社會福利資源連結與轉介、追蹤長照服務使用者服務使用情形並控管服務對象長照服務品質等。
派案/改派/停派原則
派案原則
(一) 照顧服務單位
1. 若個案及案家有指定單位則依其希望優先派案。
2. 依可配合案家需求時段、服務頻率及個案生心理狀況等之單位優先派案。
3. 多家照顧服務單位皆符合第2點者,則依下列原則作為派案順序:
a. 與本中心簽立合作意向書者。
b. 能主動回報A單位個案及案家近況者。
c. 服務提供單位即時性高者。
d. 服務提供單位可近性高者。
(二) 專業服務單位
1. 若個案及案家有指定單位則依其希望優先派案。
2. 依可配合案家需求目的、服務頻率及個案生心理狀況等之單位優先派案。
3. 多家專業服務單位皆符合第2點者,則依下列原則作為派案順序:
a. 與本中心簽立合作意向書者。
b. 能主動回報A單位個案及案家近況者。
c. 服務提供單位即時性高者。
d. 服務提供單位可近性高者。
(三) 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單位
1. 需輔具中心評估之項目,則依區域劃分後中山區皆派案臺北市合宜輔具中心。
2. 案家若有急迫需求者,則依與政府特約之可提供評估服務單位,考量服務量能、即時性及可近性優先派案。
3. 輔具商店及無障礙環境施工單位則由案家自行聯繫,避免個管涉及勾結廠商之虞。
(四) 交通接送服務單位
1. 統一派案予(臺北市政府交通接送)接受派案帳號,由案家自行決定聯繫單位。
(五) 喘息服務單位
1. 若個案及案家有指定單位則依其希望優先派案。
2. 依可配合案家需求時段、服務頻率及個案生心理狀況等之單位優先派案。
3. 多家喘息服務單位皆符合第2點者,則依下列原則作為派案順序:
a. 與本中心簽立合作意向書者。
b. 能主動回報A單位個案及案家近況者。
c. 服務提供單位即時性高者。
d. 服務提供單位可近性高者。
4. 機構喘息由案家參訪過住宿機構後決定派案單位。
改派原則
(一) 照顧服務單位、專業服務單位、喘息服務單位
1. 原服務單位無法繼續提供服務,如:人員離職、人力無法調度、個案服務需求改變等。
2. 服務單位於服務過程發生疏失而影響個案及案家權益則改派他家服務單位。
3. 服務單位未依個管照顧計畫及照會之項目執行,未通報個管說明原因且經協調無效者,取得案家同意換單位後,則改派他家服務單位。
4. 個案及案家不滿意該服務單位之服務狀況或態度,經協調無效者,則改派他家服務單位。
5. 個案及案家改指定由某服務單位提供服務時改派其指定單位。
停派原則:記點累計三點者,於達成第三點當日起停派兩個月。
1. 遇服務狀況應回報而未即時回報者:如服務項目增加或變更、意外事件發生、服務暫停或結束、更換服務員或治療師而未告知者,每次記點一點。
2. 經服務使用者申訴服務單位達三次且經查歸責為提供服務單位者,每案記點一點。
3. 服務單位未依個案管理人員擬定之照顧計畫及照會項目執行,且未通報個案管理人員說明原因並經協調無效者,每案記點一點。
4. 服務紀錄經查核有不實登載者,每次記點一點。
5. 服務單位向服務使用者推銷兜售產品且從中收取抽成費用,經查證屬實者,每次累計一點。
6. 服務項目變更未與個案管理人員討論或未經家屬與個案管理人員聯繫而直接答應案家者,每次記點一點。
7. 專業服務之服務紀錄未呈現個案復能目標、進展、服務介入時個案表現、家庭作業及預計結案時間者,經個案管理人員異動通報請服務提供單位說明上述內容,一周內仍未回覆者,每次記點一點。
8. 未於一周前告知個案管理人員而臨時結束服務,經查證為故意不續服務者,每案記點兩點
9. 擅自將個案資料(如評估資料、照顧計畫、異動通報內容、服務記錄等)提供給服務使用者或家屬者,每次記點三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