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居長者服務

【獨居資格】

1、年滿65歲以上,單獨居住本市,且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居住本市者;列入獨居。但若長者與親屬關係疏離者,不在此限。
2、雖有同住者,但其同住者符合下列狀況,且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居住臺北市,列入獨居:
*同住家屬無照顧能力。
*同住家屬1週內有連續3天(含3天)以上不在者,列入獨居,但間歇性不在者,不予列入。
*同住者無民法上照顧義務、無照顧契約關係者。
3、夫與妻同住且均年滿65歲且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居住臺北市者,列入獨居。

 

【提供服務】

電話問安、關懷訪視、送餐服務、協助申請緊急救援系統及其他老人福利諮詢服務。